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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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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庫 理論研究
    最新信息 案例專題 刑事 民商 非訴訟 行政

    行政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發布時間: 2018年09月05日 來源: 作者: 點擊量:

    案件事實

    2017年7月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被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攔截,經檢查該車輛逾期未年檢,未粘貼檢驗標志,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以該車輛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由,當場將車輛扣押,但當場未開具扣押憑證,且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對張某身體有強制扭送行為,至張某身心受到一定損害。第二日張某向警務督察機關投訴后某公安交警大隊向張某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于數日后將扣押車輛發還張某。張某不服某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行政強制措施。

    律師意見

    張某的訴訟委托代理人是甘肅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磊。趙磊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在作出扣押車輛決定后,沒有當場出具扣押憑證不符合程序規定要求,屬于程序違法;某公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對張某人身采取的強制性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某公安交警大隊之后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所引用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扣留機動車的規定內容,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撤銷了該行政強制措施。

    案件釋法依據和重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本案中,某公安交警大隊沒有證明其第一日扣押車輛,第二日才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的合法依據,其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的法律規定沒有當場應當扣押車輛的內容。人民法院以某公安交警大隊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撤銷某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正確的。

    普法教育的意義

    行政執法不僅要求程序合法,還要求實體合法。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執法權時,首先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方式、方法履行職責,只有對法律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才能予以處罰,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得任意處罰或類推處罰。其次,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不僅要有實體公正意識,還要有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的意識,不但要考慮執法的嚴肅性,也要充分維護被處罰者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每一位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執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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