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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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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最高院司法判例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具體應用

    發布時間: 2018年09月05日 來源: 作者: 點擊量:

    案件事實

    2010年12月26日,經酒泉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備案,成林公司將“成林大廈”工程直接發包給中核公司承建施工。2010年12月29日,成林公司(甲方)與中核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酒泉市成林大廈;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設計范圍內及變更部分總承包;開工日期為2011年3月12日(以開工令為準);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有效工期660天;合同價款為75774000元。合同同時還對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質量與驗收、材料設備供應、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2011年3月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由于雙方在開工條件、進度款支付、停窩工損失、工期延誤責任、是否具備復工條件、消防工程分包配合等問題上產生糾紛,工程進度遲緩。直至主體完工,雙方雖經多次協商,但未能就解決上述問題達成一致。2014年3月起,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成林公司要求中核公司退場,雙方發生激烈沖突。中核公司曾三次向當地公安部門報警。2014年底至今,成林公司強行占有案涉工程,2015年年初,中核公司就雙方糾紛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核公司請求判令成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工期延誤損失、搶奪工地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共計4058萬元。同時,成林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中核公司立即向相關部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配合成林公司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向成林公司移交全部合格的施工及竣工資料;中核公司向成林公司支付延期交工違約金共計8438763.96元(延誤工期暫計537天,違約金最終計算至實際竣工之日止)。

    一審中,法院委托甘肅立信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總造價的鑒定結論為83523136.73元,并據此判決成林公司支付中核公司工程款22881058.98元;判決中核公司配合成林公司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向成林公司移交工程資料,工期延誤的損失應各自承擔,駁回了中核公司要求成林公司賠償其財產損失1451620元等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成林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成林公司向中核公司支付工程款17925927.3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中核公司應在向成林公司移交施工及竣工材料,并配合成林公司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駁回了中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成林公司的其它反訴請求。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按照合同約定,中核公司對消防工程負有施工義務,但因其沒有消防工程施工資質,將合同項下消防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施工,因中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分包人在僅完成部分消防工程的情況下解除了與中核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成林公司遂以書面合同方式將剩余消防工程直接發包給原分包人所屬班組繼續施工直至完工并支付了工程款。因中核公司在與消防工程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時,未就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并經成林公司確認,導致中核公司以分包方式完成的工程量與成林公司另行發包完成的工程量無法區分,中核公司就鑒定機構認定的成林大廈消防工程結算款3368903.63元有無價款支付請求權成為本案一、二審最大的爭議焦點。

    律師意見

    本案二審中,成林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李昀律師與馬介安律師等團隊成員,通過對一審中雙方證據的分析研判,在雙方均無證據對中核公司以分包方式完成的工程量與成林公司另行發包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區分的情況下,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就中核公司是否具有成林大廈消防工程結算價款支付請求權這一爭議焦點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中核公司對成林大廈全部消防工程沒有價款支付請求權。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中核公司請求成林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須舉證證明其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消防工程且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本案一審中,中核公司就其要求成林公司支付成林大廈消防工程價款的主張,僅提供了其與成林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與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下稱仁安公司)簽訂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但并未提交上述合同已經完全履行的任何證據,屬于舉證不能。一審法院以消防工程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分項工程及仁安公司已經完成了部分工程量為由,判令成林公司向中核公司支付全部消防工程價款沒有證據支持。與此同時,成林公司向二審法院提交付款憑證等新證據,用以證明成林大廈消防工程的材料、設備均由成林公司提供,包括仁安公司在內的施工單位的安裝費亦由成林公司支付,以及由于仁安公司以中核公司違約為由中途解除分包合同,成林公司被迫將剩余工程拆分后以高于向中核公司發包的價格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施工,造成該項工程的實際支出超過鑒定價格80余萬元等事實,為中核公司沒有完全履行消防工程施工義務,其對成林大廈全部消防工程價款沒有支付請求權的主張提供了事實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成林公司代理人的意見,在判決中就成林大廈消防工程相關事實認定如下:

    依據合同約定,消防工程應由中核公司完成,但在施工過程中中核公司明確表示消防工程不再繼續施工,成林公司雖認可中核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但中核公司對于由其完成的工程量因未經監理公司確認,無法認定;中核公司主張其已向第三方付款102萬余元,該款也未經監理公司確認,成林公司對此也不予認可,故中核公司主張消防工程由其完成并要求成林公司按照鑒定意見支付其消防工程款3368903.63元的主張,一審予以支持,證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二審判決中核公司無權主張消防工程款3368903.63元。上述判例,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具體應用。

    案件釋法依據和重點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普法教育的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內容繁雜,履行周期長,影響合同履行的主客觀因素較多,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種不可預見情形隨時可能發生等原因,合同雙方容易產生糾紛甚至會發生較大的利益沖突。因此,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對合同履行的客觀因素進行科學評估,力爭使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對等、公平,合同內容完整、詳盡,表述具體、明確、規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應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要善于利用工作聯系函、簽證、第三方公證、責成監理完善日志等方式,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妥善管理。對于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在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只看重合同簽訂,不重視合同履行及履行證據的收集,是發生糾紛時拿不出合法證據,承擔舉證不能的被動法律后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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